县尉
基层官,县令掌一县,县尉治安,唐诗人初任多从此。
制度位置
县尉位于地方官体系中,直接上级为地方官,现有资料标注品秩为从八品下。
理解县尉的制度位置,可以结合地方官的整体职掌:唐代地方行政体系为道、州(府)、县三级制。贞观元年分天下为十道,开元二十一年析为十五道,各置采访使。州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府有京府、都督府、都护府之别。县长官为令,下设丞、尉、主簿。边地设都护府统辖羁縻州县。玄宗天宝元年改州为郡,肃宗乾元元年复旧。
职掌与沿革
唐代县分赤、畿、望、紧、上、中、下七等。县令为长官,上县从六品上;县尉掌治安,从八品下至从九品下。白居易任盩厔县尉,写《长恨歌》。王昌龄贬江宁丞,沈佺期、宋之问皆有县尉经历。诗题中'明府'指县令,'少府'指县尉。
品级变体
- 京县:从八品下
- 上中县:从九品上
- 中下县:从九品下
- 下县:从九品下
制度来源
《旧唐书·职官志》